便宜機票比價 便宜機票預訂 搜尋 | 太平洋旅行社

 


有位最低價 線上訂位及購票說明須知

  • 說明
  1. 可透過系統直接搜尋到確認有機位的低價機票,方便您行程安排。
  2. 透過有位有價搜尋進行訂購,部份訂單需立即完成付款以保障機位及票價,訂單逾時將自動取消訂單及訂位記錄,視為無效訂單,恕不保留逾時訂單之機位及票價。
  3. 旅客自行與航空公司達成的協議,以及在飛航過程中的消費,需由旅客自行負責。

 

  • 訂購流程
  1. 利用線上搜尋引擎,搜尋出適用的票價及航班組合。
  2. 搜尋結果出來後,請點選您所需要的航班並仔細確認航班時間、票價明細及票價規定,確定無誤後完成訂位,訂位成功後訂單即完成,如出現付款頁面可立即線上刷卡付款開票。
  3. 付款完成後,我們將盡速為您開立機票。依商品票種不同,當日至次一工作日完成開票,僅少數航空公司機票種類需費時一至三個工作天。
  4. 開票完成後,電子機票將會寄送到您所留下的的電子信箱。若30分鐘內,您尚未收到電子機票郵件,請您務必主動與客服連繫。

 

  • 請特別注意,當訂位完成後系統僅顯示,『需求單』完成並未顯示訂單付款頁面時,表示此訂單將轉為延遲付款訂單(暫時不接受付款),機位狀況及機票售價需待服務人員於上班日確認回覆為準。

 

  • 訂購提醒
  1. 訂位時請務必確認您的英文姓名須與護照英文姓名拼法相同,稱謂及性別亦不可錯誤。若有不同,將造成訂位記錄和機票都無法使用的結果。(部份航空公司不接受姓名及稱謂更改,即使開票亦無法使用)。若因此造成旅客無法成行,本公司恕不負責。
  2. 旅客須自行確認及備妥入出境有效期之護照(效期須自回國日算起,至少須在六個月以上)、及欲前往之國家的核准停留簽證。若為轉機行程,請自行確認轉機國是否需要申辦過境簽證(視旅客所持國籍護照而定),並請自行預先辦妥。若因此未備妥有效證照而致無法成行時,本公司恕不負責。
  3. 請攜帶電子機票及有效旅行證件(有效期護照及簽證),請於航班起飛時間前2~3小時,抵達機場航空公司櫃台辦理登機手續。(部分航點視航空公司需求可能需要比2~3小時更早至機場辦理報到手續,出發前請自行參閱各家航空公司官方網站規定)。
  4. 為保障旅客權益,請務必提供搭機人的聯絡電話或E-MAIL,以利於出發後,如有航班異動等情形航空公司可直接聯絡。若未留聯絡方式,請於搭乘72小時前致電至航空公司確認航班,否則航班有異動導致無法搭乘時,本公司恕無法負責。
  5. 依各國入出境管理規定前往以下地區需提供以下資料:(購票時請在訂購頁面『其他需求欄位』提供以下資料)

 

  1. 前往大陸地區,必須提供台胞證號碼或護照號碼及效期及出生年月日。
  2. 前往美加地區,必須提供美國地址及出生年月日及國籍及護照號碼。
  3. 前往日本、韓國、俄羅斯、英國地區者旅客必須提供護照號碼及效期及出生年月日。

 

  • 購票時可在訂購頁面之其他需求欄位提供以上資料,或請於出發前主動將旅客完整、正確的身份資訊提供給客服人員。
  • 若由於旅客提供資料錯誤,造成無法搭機或被拒絕入出境,造成之損失將由旅客自行承擔。
  • 特別注意:購買北美洲(含美國及加拿大)航班的機票,航班起飛前 72 小時內,任何銷售單位都
  • 不允許對旅客的身份資訊進行任何修改,包括修改姓或名、補充旅客姓名、修改性別、出生日期、旅客證件號碼,增加或刪減字元和空格等操作

 

  • 改票說明
  1. 大部份航空公司之機票,出發前可更改但可能需要支付更改費用,更改收取費用包括:

 

  1. 航空公司更改罰金
  2. 與原票價之價差
  3. 稅金價差
  4. 更改服務費(亞洲區域每張新台幣500元、其他區域航線每張新台幣1000元)

 

  • 所作更改須符合機票效期及限制,機票若有No-Show(註)記錄須另外查詢規則,出發後如需更改日期、行程,須另外於洽詢服務專員,有可能不能更改,敬請特別留意。

 

  • 退票說明
  1. 大部份航空公司機票全程未使用可辦理退票,唯機票若有No-Show(註)記錄不可退票,退票收取費用包括:

 

  1. 航空公司退票罰金
  2. 退票服務費(亞洲區域每張新台幣1000元、其他區域航線每張新台幣2000元)

 

  • 需於可退票之限效期內辦理,逾時無效,機票已部分使用者須另外查詢是否可以辦理退票,可能無退票價值。
  • No-Show說明:沒有依電子機票上的日期時間搭乘,也沒有事先更改或取消機位(至少須於出發航班時間24至72小時前完成,視各家航空公司規定),此機票即視為No-Show。一旦機票留下 No-Show記錄,下次如需使用機票時,必須先依各家航空公司對於No-Show的規定進行處理,最嚴格者無論什麼艙等機票皆會被視為無效機票,請務必留意。

 

  • 班機延誤/提前/取消
  1. 如因航空公司班機調度、故障等問題或因天候不可抗力因素無法順利搭機,需依航空公司處理方式為準。

 

  • 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1. 本公司將依據您在網上訂購並完成交易的內容及價格開立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請於付款時詳細填寫抬頭、統一編號、寄送地址等資料,我們將於收款完成後一週內以平信寄出。

 

  • 注意事項
  1. 透過有位最低價搜尋所成立的訂單,如出現付款頁面,付款期限一律為30分鐘,逾時未付款將自動取消訂單和訂位記錄,訂單逾期後恕無法保留當時訂單上之機位及票價。
  2. 若行程中含有兩家以上的航空公司航班、或含有聯營航班,皆有可能有無法開票之疑慮,當系統顯示需求單完成並未顯示付款頁面時即表示,將視為候補訂單(暫時不接受付款),需待客服人員確認後機位及票價後回覆,同集團之航空公司(例如長榮/立榮、華航/華信、國泰/港龍)則不在此限。
  3. 由於是透過全球訂位系統進行訂位,當機位狀況吃緊時或遇連線突然中斷時,有可能導致最後訂位失敗,仍需以最後訂單成立時所確認之結果為準。
  4. 同一家航空公司不能有2個或以上的相同訂位記錄,如果重複訂位,您的機位將會被航空公司直接取消。
  5. 訂位時請務必確認您的英文姓名應與護照英文姓名拼法相同。若有不同,將造成訂位記錄和機票都無法使用的結果。
  6. 未滿12歲孩童必須有年滿18歲以上成人全程同行,若需讓孩童單獨旅行,其父母或監護人必須先向航空公司提出相關申請,核可後才能成行,並且不適用孩童票價,須以成人票計價。如有此需求,請勿在線上下單,請先來電洽詢。若未依規定辦理而導致無法成行或產生損失,本公司恕無法負責。
  7. 需要特別協助或懷孕者請先洽詢航空公司乘機規定後再做線上下單,避免無法成行或產生損失。
  8. 因個人因素而無法如期搭機者,請務必於班機起飛前24至72小時之前(視各家航空公司之規定)完成機位取消或更改,以免導致No-Show。若機票有No-Show記錄,欲改期或退票時,得先依航空公司針對No-Show之規定進行處理,最嚴格者機票可能視為無效機票。
  9. 如開票後有需要申辦退票之需要,在機票規則載明可退票的前提下,可代為送至航空公司辦理退票。由於各家航空公司對於退票申請有時間上的限制,大部分是從開票日算起的一年內,必須將退票申請送達航空公司,但也有部分航空公司規定必須在機票上的出發日之前或機票效期內申辦,請先確認當初票價規定,以免逾期而導致無法辦理退票。
  10. 出國時所應具備之證照,請儘早辦理妥當,以免影響行程。例如:有效期護照(自回國日算起需有六個月以上效期且在回國日時仍為有效期護照)、簽證(前往旅行之國家的有效簽證及是否需要轉機過境簽證)、特殊身分之出入境許可(如役男、軍人需經單位核準等)及檢疫證明。
  11. 公司營業時間:週一至週五09:00~18:00(例假日休息),非營業時間之訂單若無出現付款頁面即為需求單,因無法於當日完成付款開票作業,將視為候補訂單,本公司無法保證機位及票價可保留,請待服務專員於上班日確認機位及票價回覆為準,敬請了解後再下單。
  12. 取消訂單,已付款但尚未開票者,本網站將收取新台幣500元每張的作業處理費,其餘款項將依原付款方式退回。
  13. 機票開立後,若需更改訂位記錄,請來電洽詢服務人員。部分機票更改必須另外付費更換更改機票(包括航空公司規定的費用及本公司改票手續費)或不可變更,具體內容請以服務人員回覆確認為準。更改作業請於48小時工作日前提出更改申請(如遇例假日請務必提前作業)。
  14. 旅客在國外如欲更改機票訂位記錄,請於48小時工作日前提出更改申請(如遇假日請務必提前作業,也請留意各國時差),未於48小時工作日前提出申請者,若無法順利搭機返國,本公司恕無法負責。
  15. 旅客請務必在開票前仔細閱讀票價規則及確定行程航班、日期。
  16. 為完成您訂購之商品,本公司須將必要之旅客個人資料交付予配合之服務提供業者(例如:航空公司、訂房中心、國內外旅行業者、飯店等等)進行作業,並配合服務提供業者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原則處理旅客資料。相關法律政策請參考隱私權保護政策及個資聲明。
  17. 以上更改日期、行程或退票費用皆以每人每次計算。
  18. 航空公司罰金是根據各家航空公司於訂位系統中的票價規則進行自動分析而取得,仍需以實際發生更改或退票需求時確認回覆價格為準。
  19. 各國入境簽證及檢疫須知,請參考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資訊說明。網址:https://www.boca.gov.tw/mp-1.html
  20. 請務必自行檢查護照正本(包含軍人、役男入出境許可)、各國所需有效簽證(包含轉機國)效期及檢疫證明。本公司恕不承擔因旅客護照過期或是本身無持有有效期簽證導致無法順利搭機之風險。

機票Q&A

  • 何謂退票

機票一經開立付款後,旅客因故無法使用機票,且希望退回機票剩餘價值者稱為退票。

 

  • 退票規定

何種機票不能退票?

  1. 團體票、計劃旅遊票、限量票等特惠機票或網頁有載明不可退票之限制者,不能退票。
  2. 包機機票在票價欄位未標示價格,或是標示 “CHARTER”(包機),不能退票。
  3. 特定航空公司會因乘客NO-SHOW (未如期搭乘原訂航班) 或機票一經使用者,即無法退票。(提醒您:若無法按原行程搭乘時,請務必事先取消訂位紀錄)。
  4. 特殊優惠票,或機票標示 “NON-REF” 或 “NON-REFUNDABLE”(不可退款)者,不能退票。
  5. 機票未依順序使用,則未使用部份不能退票,例如:台北-東京-台北,已使用東京-台北,則台北-東京就不能退票,或台北-香港-倫敦-香港-台北,已使用倫敦-香港,則台北-香港-倫敦及香港-台北均不能退票。
  6. 已使用部份航段之機票價值超過原來購買之機票價值則無退票價值,不能退票。
  7. 如為實體機票,其中的PASSENGER COUPON(客戶留底聯)遺失,只剩下搭乘聯,不能退票。
  8. 大部份航空公司規定機票以票上記載開票日起算一年內必須辦理退票,如超過將視為自動放棄不能退票,實際可退票期限依各航空公司規定。
  9. 大陸民航籍航空公司規定限於機票上記載之有效出發日之截止日(含)前辦理退票,且須於效期內送達該航空公司,逾期無法受理退票申請。
  10. 大陸民航籍航空公司機票或某些特惠機票,航空公司收取的退票罰金普遍較高,且可能因不同艙等及申請辦理退票的時間不同而有所差異,部份低價艙等或促銷票沒有退票價值,請於購票前詳讀機票規則說明。
  11. 如果不是上述之特殊機票,全程未使用者均可辦理退票,但並非全額退費,需扣除航空公司所規定之相關費用及本公司規定收取之費用,請務必於購票前詳讀機票規定說明。

 

  • 退票申請
  1. 需確定是向本公司購買並開立之機票,才能向本公司申辦退票。
  2. 請向服務專員索取國際機票退票申請書填寫,連同護照影本交付或傳真給服務專員處理。
  3. 若為實體機票,請將欲辦退之機票、國際機票退票申請書及護照影本,親自交付或掛號郵寄給原服務專員。
  4. 若購買機票時有附贈贈品或加購商品,請一併附上,否則將依當時的活動規定或航空公司規定,扣除該贈品或加購商品之費用。
  5. 若您的機票資料不齊全(例如:有2本機票時,一定要將2本機票一起辦退)或航空公司審核機票是無退票價值時,我們會將機票歸還給您。
  6. 辦理時間約三個月後起客戶可於每週一至週五上班時間 09:00~18:00 電洽您的服務人員查詢退票進度。服務電話:台北02-7713-4919 台中04-3706-5309 高雄07-976-9212

 

  • 退票注意事項
  1. 退票作業時間約需3個月以上(外籍航空或大陸民航籍航空則長達6-12個月或更久),如有資料不齊全,需等資料齊全後方可開始計算退票時間。
  2. 手續費視各家航空公司而定,部份機票因機票規則無法辦理退票,請於訂購時仔細確認閱讀票價規定。
  3. 退票作業是由本公司票務部門送交國際航空運輸協會轉呈各航空公司辦理,航空公司票務部門計價後經財會單位核准後,再通知本公司領款或撥款給本公司。
  4. 本公司確認收到航空公司退票款後,我們將依您購買時的付款方式將退票款退還,恕不接受變更其他退款方式。若您原付款方式為刷卡分期,因配合銀行作業辦法,無法部分退款只能全額刷退,故退票手續費無法由原款項直接扣除,須請旅客另行支付現金或補足其差額。

 

  • 退票手續費

【全程未使用的機票】若此機票是屬於可退票的機票,在全程未使用的狀況下可申請退票,退票手續費收取辦法如下:

  1. 短程線(香港/澳門/大陸/東北亞/東南亞/印度/西亞/太平洋島嶼)
  2. 用原購買之票價(含機場稅),扣除航空公司退票手續費、罰金及開票中心手續費,再扣除本公司服務手續費後,為實際退還客戶之金額。
  3. 長程線(美國/加拿大/中南美洲/歐洲/澳洲/紐西蘭/南太平洋/非洲)
  4. 用原來購買之票價(含機場稅),扣除航空公司退票手續費、罰金及開票中心手續費,再扣除本公司服務手續費後,為實際退還客戶之金額。
  5. 部分航空公司退票會收取高額退票手續費,請旅客開票前務必確認行程,以免不必要之損失。
  6. 嬰兒機票:全程未用不分路線,本公司服務手續費統一收取新台幣伍佰元整。

【部份行程已使用之機票】

  1. 必須送回航空公司計算已使用航段之剩餘價值,退票時間至少需3個月以上。
  2. 退票費用收取標準:使用過部份航段之機票,航空公司會以機票的票面價格為計價基準,計算已使用之航段價值,用原航空公司結帳之金額減去已使用之航段價值,扣除航空公司退票罰金及開票中心手續費,再扣除本公司之退票手續費,為實際可退回之金額。
  3. 促銷票或網路促銷票或其他特殊票種等,有可能一經使用即無退票價值。
  4. 如遇天災(颱風、暴風雪)或特殊狀況(航空公司班機取消、停飛、飛機故障)時,或因旅客個人重大意外(死亡、開刀)之特殊情況,請於申請退票時,一併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若航空公司有正式通知可免收退票手續費時,本公司將另外酌收服務費,本公司將酌收服務費,收費標準如下:機票辦理退票取新台幣500元,自由行套裝行程辦退收取新台幣800元。

 

  • 請勿放入託運行李之物品

提醒您,請勿在託運行李內放入以下物品:易碎品、易腐品、金錢、珠寶、貴重礦石、銀器、流通票據、有價證券、護照和其身份證件或其他貴重及不適合託運之物品如手提電腦及其相關週邊產品、照相機、行動電話、攝錄影機、電子產品、影音視聽產品、攝影器具、珠寶、鐘錶、現金、貨幣、商業文書信件、合約、古書、古董、鑰匙、皮草、醫療用品、藥物、光學用品、樣品等物品。

 

  • 行李遺失、失物服務

失物招領處,設於出境大廳地下室南側,海關行李處理課對面。

 

  • 行李托運
  1. 一航而言美洲、非洲航線多採【計件制】,而亞洲、歐洲航線則以【計重制】為主,而不管是計件或是計重,因為飛機的貨艙空間有限,航空公司也會額外規定單一行李的尺寸、重量。一般來說,每個行李箱的「長+寬+高」不可以超過158公分。赴美洲、非洲旅客免費託運行李每人限兩件,每件限重23公斤。
  2. 除往返美洲、非洲外,往其他國家地區旅客,免費託運行李是按重量計算,商務艙40公斤(88磅)、經濟艙30公斤(66磅)。
  3. 部分已提供免費託運行李優惠航線及特殊票種,不再另行增加免費託運行李公斤數。
  4. 對於不佔位嬰兒,可選擇將攜帶之折疊式嬰兒車、攜帶式搖籃或安全座椅,當成另一件免費託運行李或於客艙空間允許之情況下當成手提隨身行李。
  5. 如果行程中斷有停留點或持兩套機票以上,行李額度有可能改變,請依照您機票上的行李額度為準。
  6. 如個別行李超過32公 斤(70磅)以上之可拆裝行李, 請您必須分裝後再進行託運手續以避免搬運人員受傷。此行李重量的限制是指單件物品之重量,而這不會影響原有行李額度或超重費用。

 

  • 行李託運公斤數參考(仍需以各家航空公司官網資訊為準)

 

  • 商務艙

計重制(美洲以外地區):40公斤(88磅)

計件制(北中南美洲):兩件,每件行李重量不得超過32公斤(70磅)

單件單邊長寬高總和不超過158公分(62吋)

 

  • 菁英艙/特選經濟/豪華經濟艙

計重制(美洲以外地區):35公斤(77磅)

計件制(北中南美洲):兩件,每件行李重量不得超過28公斤(62磅)

單件單邊長寬高總和不超過158公分(62吋)

 

  • 經濟艙

計重制(美洲以外地區):30公斤(66磅)

計件制(北中南美洲):兩件,每件行李重量不得超過23公斤(50磅)

單件單邊長寬高總和不超過158公分(62吋)

*不佔位嬰兒(不論艙等)

 

  • 計重制(美洲以外地區):10公斤(22磅)

計件制(北中南美洲):一件,每件行李重量與同艙等成人之額度一樣。

單件單邊長寬高總和不超過158公分(62吋)

 

因各家航空公司行李託運規定不同,詳細資訊請參考各大航空公司網站或請逕洽欲搭乘之航空公司。

 

  • 已經票立機票後,想更改訂位是否可行?

更改訂位記錄收費規定:機票一經開立,如欲更改機票訂位記錄時,請聯絡原開票之服務專員協助更改,但更改需支付更改手續費,除航空公司收費規定外,本公司每次另收取改票手續費。(航空公司手續費視各家航空公司收取為準,如有票價差或稅金差額亦需補收)。

 

  • 更改訂位記錄的方式

【出發前】請於48小時工作日前(不含週末假日)向原開票旅行社提出申請。

【出發後】請於48小時工作日前(不含週末假日)向原開票旅行社提出申請或向所搭乘之航空公司的當地分公司進行電子機票連結,未於48小時工作日前提出申請,將無法順利搭機返回。

 

  • 網頁上票價有分經濟艙S艙跟經濟艙N艙,有何不同呢?跟搭機座位有關嗎?

N、S…等英文碼是航空公司制定票價時之指定艙等的代碼,它們跟票價有直接的關係,每一種指定艙等都有其數量限制,若訂位時訂不到該指定艙等的機位,就表示您無法享有該優惠之票價;雖然同樣都是經濟艙,但與搭機座位無關,搭機座位多半是由機場的航空公司服務人員在旅客劃位時負責調度安排。

 

  • 電子機票有需要列印出攜至機場嗎?

一般電子機票為提供旅客訂購行程及票規說明不一定要列印出,搭機當天只需攜帶有效期之護照正本及簽證至機場辦理登機手續,建議旅客也可自行印出提醒行程時間。

 

  • 我買了來回機票,可以先使用回程票,再使用去程票嗎?

不可以。旅客須依照機票行程順序搭乘使用,如未按順序使用航空公司有權利拒絕受理。

 

  • 我己經訂位了,要怎麼取票呢?

若開立的機票為電子機票,可選擇到店自取、傳真、電子郵件傳送等方式。若您選擇到店自取方式,則請於取票前事先聯絡您的承辦人員,約定確切的取票時間。

 

  • 買孩童票及嬰兒票的年齡限制是幾歲?

年滿2歲且未滿12歲的小朋友才可以購買孩童票,未滿2歲則可購買嬰兒票,此年齡限制是以搭乘日當天為準。但若選購的是來回票,而去程日雖未滿12歲,然回程日已滿12歲時,須依各航空公司之規定計價;有的航空公司僅以出發日為準,有的航空公司則規定必須買一本去程的單程孩童票,及另買一本回程的單程成人票,但兩本票價合計後若高於成人優惠票價時,建議直接選購成人票。

 

  • 機票已經開立完畢,乘客臨時有事,可以轉給別人使用嗎?

不可以轉讓,因為機票是具名的有價證券,開票時皆已載具旅客姓名,使用時均須核對機票上的旅客姓名,故無法轉讓給其他人使用。

 

  • 搭機注意事項

飛機上全面禁止吸煙,並全程禁用行動電話、個人無線電收發報機、各類遙控發射器(如電動玩具遙控器等)、CD唱盤、其他發報類電子用品。另外,錄影機、電子遊樂器、電腦及週邊設備、計算機、調頻收音機、電視、電子刮鬍刀等電子用品於國內航線亦全程禁用,國際航線則於起飛及降落階段禁用(飛行一萬呎以下)。

 

  • 請勿攜帶下列物品上機以維飛航安全,禁止攜帶物品
  1. 壓縮氣體:如罐裝氣體、潛水用氣瓶、噴漆、殺蟲劑等
  2. 腐蝕物(劑):如強酸、強鹼、水銀、鉛酸電池等
  3. 爆裂物:各類槍械彈藥、煙火、爆竹、照明彈等
  4. 易燃品:如汽柴油等燃料油、火柴、油漆、點火器等
  5. 放射性物品
  6. 具防盜裝置之公事包或小型手提箱
  7. 氧化物品:如漂白劑(水、粉)、工業用雙氧水等
  8. 毒物(劑)及傳染物:如殺蟲劑、除草劑、活性濾過性病毒等
  9. 其他危禁品:如磁化物(磁鐵)具攻擊性及刺激性物品(如刀劍棍棒纇、弓箭、防身噴霧器等)
  10. 如有任何疑問,請向航空公司洽詢。

 

  • 機上不得使用之物品

除了助聽器及心律調整器外,其他電子裝置如:行動電話、收音機、遙控型電動玩具、對講機等,不可在機上使用。相關內容請參考飛航安全規範。使用前如有疑慮,請詢問空服員。

 

  • 攜帶貴重物品應注意事項

對於乘客的託運行李,航空公司及地勤代理公司均會盡心妥善處理,然而有時仍難完全避免遺失或損壞的風險;另依據國際規範,放置於託運行李中的貴重物品,如有損失,航空公司可免負賠償責任。故建議乘客務必將貴 重物品隨身攜帶,不要置於託運行李內。如因乘客擬隨身攜帶的物品超過航空公司所規定手提行李之大小及重量限制,而必須以託運行李方式處理時,謹在此提醒乘客:依據國際慣例,行李遺失或損壞之賠償將以行李重量做為計算標準,為免較高價值物品遺失或 損壞時僅能比照一般行李賠償而造成乘客更大損失,建議乘客以報值方式辦理託運,俾屆時可獲得較合理之賠償;至於報值行李的限制、報值行李所需手續費,以及行李損失可獲理賠金額等細節,仍請直接洽詢各航空公司 。另如航空公司所能提供之報值行李服務未能符合需求,建議乘客事先另洽保險公司辦理保險。

 

  • 報到順序

在航空公司或旅行社購買機票,機票姓名一經填寫,不得塗改,除特殊約定外,通常機票自開票日起一年為有效期限,如到期仍未使用,可於有效期屆滿一年內憑票向原購票單位申請退款,惟需扣除手續費及罰金(部份航空公司規定)。另有些折扣較多的機票,可能附帶使用效期限制或是其他特別限制條件,購買時應詢問清楚,避免您的權益受損。如果您需取消行程,請電話告知訂位人員,以免造成機票無法使用或影響其他乘客訂位權益。逢年過節國內線部份航線訂位開放時間是有管制的,建議您提前洽詢客服人員或航空公司。

 

  • 劃位須知

搭乘國際線旅客,機場通常是在班機起飛前二小時開始辦理劃位手續,請您務必於起飛前一小時完成報到。美國地區機場,因安檢作業需求,建議您於起飛前三小時到達機場,辦理劃位手續。如果您需要航空公司提供特別服務 ( 例如孕婦、單獨旅行兒童、盲聾者、輪椅等協助 ) ,請您提早於起飛前二個小時完成報到。遲到可能造成您無法順利登機或已預選的座位被取消,請務必準時報到。另因各機場的設備不同,劃位櫃檯開始接受報到的時間可能稍有不同,詳細時間請您洽詢航空公司各機場辦事處。

 

  • 辦理登機手續時,請備妥下列物品

電子機票:建議旅客可列印攜帶。

旅行證件:您必須持有有效的護照才能至其他國家旅遊,某些國家甚至要求護照效期必須超過一定的時限(一般是有效期限六個月以上的護照)。除了護照以外,出發前請準備行程中出境、入境、過境國家所要求的簽證及檢疫證明,未備妥此類相關證件可能造成您無法順利成行,或抵達目的地後被拒絕入境而遭遣返,請您特別留意。

 

  • 托運行李及手提行李

建議您在行李上掛上名牌,並用英文正確填寫。航空公司各機場櫃檯都有姓名掛牌免費供您取用。您的免費托運行李額度註明在機票上,超出免費額度時,須繳付額外費用。如果您有後段行程,請告知劃位人員,通常行李可以直接托運至您的目的地。因為客艙設施及飛航安全要求,可以攜入客艙的手提行李,有數量及尺寸重量上的限制。必要時,您的行李必須接受海關或政府官員的查驗。

 

  • 劃位後,請您務必再次確認
  1. 確認登機證上的資料 (如姓名、班機、目的地等)正確無誤。
  2. 確認收到正確數量的托運行李收據,且行李皆正確掛運至您的目的地。
  3. 確認旅遊證件及機票皆全數歸還至您手中。
  4. 辦妥其它必須的手續,如繳付機場稅、服務費等。
  5. 早於登機證上登機時間,前往正確登機門。
  6. 若要轉機一次要多一張登機證,並確定行李已通過X光機之檢查後,方可離開櫃檯。

 

  • 飛航安全注意事項

當您進入客艙就坐後,請立即繫妥安全帶,調整至適當長度並確認無故障。飛機起飛前空服員會以電視播放或實際操作緊急救生示範,請仔細觀看並參考前座椅背袋內之文字資料。飛機上全面禁止吸煙,並全程禁用行動電話、個人無線電收發報機、各類遙控發射器(如電動玩具遙控器等)、 CD 唱盤、其他發報類電子用品。另外,錄影機、放影機、電子遊樂器、電腦及週邊設備、計算機、調頻 收音機、電視機、電子刮鬍刀等電子用品於國內航線亦全程禁用,國際航線則於起飛及降落階段禁用(飛行一萬呎以下)。對於無自主行動能力之乘客,基於逃生安全考量,航空公司會視機型及空服員人數之不同而有搭載名額之限制,惟實際搭載名額仍以各航空公司運務手冊規定為準。乘客應事先告知航空公司並確認機位,以使航空公司先行準備或預知名額。

 

  • 班機延誤取消
  1. 對於班機延誤資訊,航空公司應立即透過傳播媒體管道提供相關資訊予大眾,對於尚未赴機場搭機之乘客尤應善盡預先告知之責任;旅行團部分應請旅行社轉知乘客,並與帶團之旅行社代表保持密切連絡,以儘量避免發生乘客滯留機場情形。
  2. 航空公司於確定班機無法依表定時間起程,致國內航線遲延15分鐘以上、國際航線遲延30分鐘以上者或變更航線、起降地點時,應即向乘客詳實說明原因及處理方式。
  3. 航空公司應於機場內標示航班遲延情況之最新資訊,俾便乘客儘早因應。
  4. 航空公司應視實際情況並斟酌乘客需要,適時提供必要之通訊、必要之飲食或膳宿、必要之禦寒或醫藥急救之物品,以及必要之轉機或其他交通工具。
  5. 航空公司應合理照顧乘客權益,如受限於當地實際情況,無法提供前項服務時,應即向乘客詳實說明原因並妥善處理。
  6. 班機可能由於天候因素、機件故障、航管因素、班機晚到、班機調度及其他因素(如原廠臨時來台檢修、演習、安全檢查、電腦當機、地勤作業、跑道場站設施等)而延誤或取消,若您於規定時間內報到(如國內線班 機為起飛前 30 分鐘)或已完成劃位手續後,遇此情形,您可請航空公司為您安排最近一班相同目的地班機或轉搭其他航空公司之班機,以節省您等候的時間。

 

  • 遇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班機延誤時
  1. 天候不佳(如濃霧、颱風等)造成班機延誤確屬不可抗力因素,航空公司雖與乘客同為受害者,仍願盡力提供相關服務,其作法甚至已優於國際慣例;惟由於外在條件限制(如機場內商家無法提供熱飲或熱食、對外交 通中斷…),相關服務可能無法使乘客完全滿意,此時亦請乘客多予體諒與配合,勿以霸機、抗爭等方式干涉機場運作。霸機或拒絕登機是不理性的行為,除使自己及其他旅客之行程更為延誤外,亦會影響機場秩序及損 害國家形象,甚至可能因違法而受刑責。
  2. 另依據現行規定,航空公司遇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班機延誤(如遇天候變化、不可歸責於航空公司之機件故障、主管機關命令約束或其他必要情況),除另有交易習慣者外,以乘客因遲到而增加支出之必要費用為限。 倘若消費者仍需向航空公司爭取權益,則建議循申訴管道請相關單位協助處理。

 

  • 搭機相關法令
  1. 乘客不得攜帶危害飛航安全之物品(如易燃品、高壓縮罐、腐蝕性物品等)或在飛機上使用干擾飛航通訊之器材(如行動電話、電腦等),否則依民用航空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十五萬 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可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倘若發生航空事故致乘客死亡,航空公司對每一乘客應負之賠償以新台幣三百萬元為限;對於受重傷乘客之賠償,以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為限;對於非死亡或重傷乘客之賠償以實際損害額計算,惟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但是請求權人可證明有其他法律規定或另有契約約定更高賠償額,或證明其受更大損害時,可請求更高之賠償。(參照「航空客貨損害賠償辦法」88.3.27修正)
  3. 倘發生航空事故致載運貨物或行李於運送過程中受到損害,則航空公司對貨物及已托運之行李應按實際損害額賠償損失,但每公斤不得超過新台幣一千元,對於乘客隨身行李亦應按實際損害計算賠償額,但每一乘客最高賠 償額不得超過新台幣二萬元。(參照「航空客貨損害賠償辦法」88.3.27修正)
  4. 航班無法依預定時刻起飛時,國際航線遲延三十分鐘以上,國內航線遲延十五分鐘以上,航空公司應向乘客說明遲延原因及處理方式。(參照「民用航空乘客與航空器運送人運送糾紛調處程序」第三條)
  5. 航空公司因航班遲延或必須變更航線、起降地點,致影響乘客權益時,航空公司應視實際狀況並斟酌乘客需要,適時免費提供必要之通訊(電話卡)、飲食、膳宿、禦寒或醫療急救物品,乘客亦得要求航空公司安排轉機或 轉搭其他交通工具。如受限於當地情況無法提供服務時,航空公司應向乘客說明原因妥善處理。(參照「民用航空乘客與航空器運送人運送糾紛調處程序」第四條)
  6. 由於航空運輸首重飛航安全,乘客對於不可歸責於航空公司之事由(如氣候因素等)無法依預定時刻起飛時,請務必耐心等候或尋求轉機。依民用航空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但書規定,航空公司如能證明其遲到係因不可抗力 之事由所致者,除另有交易習慣者外,乘客僅能就因遲到而增加之必要支出向航空公司求償。
  7. 乘客與航空公司發生權益糾紛無法立即解決時,不得以霸機方式作為抗爭而影響其他乘客權益。依民用航空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航空警察局得強制霸機乘客離開航空器,因此,乘客有向航空公司請求立即解決糾紛之必要時 ,應填寫「民用航空乘客離機協議見證表」交由航空站公務主管協助處理。
  8. 乘客對於航空公司之服務認為有侵害權益之情事時,可向各航空公司顧客服務部門、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民用航空局申訴。